協商機制前置協商

 

前置協商,法源依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,指債務人因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、信用貸款、現金卡等負債務,得依此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,並訂定的還款方案由債權債務雙方遵守,債務人需於每月十日將還款金額匯入指定帳戶內,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自動分配給其他金融機構,但資產管理公司不在此限。

 

 

前置協商的好處其實不少,像是只要跟最大債權銀行做協談,方案出來後只要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;不須每家銀行去談,談成後還要記哪家銀行哪時繳款要繳多少的問題,還可將房貸的部份納入參考,讓還款的負擔不那麼沉重!

 

 

當協商款繳完清償銀行債務後,聯合徵信中心的註記時間大約會在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就會消除,往後一樣可與銀行正常往來,但是原本有欠款的銀行還是會有記錄的,那種的就是一輩子了,雖然還是一樣可以往來,但額度一定會比其他正常繳款的人來的少;所以建議卡債族在清償銀行債務後,若真的還是需要大額借款的話,要盡量回避原本有欠款的銀行會比較好;但還是要提醒卡債族僅慎理財,才不再次負債!

 

 

相關網站:

 

http://www.cda.com.tw/

 

http://www.pcps.org.tw/

 

http://www.law-v.com.tw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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