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,乃國家司法機關之法院,就平等的私人間之私權糾紛,參與於對立之當事人間, 依循一定之程序,適用法律,並以裁判予以解決之法律程序之謂也。
民事訴訟之種類可分為下列幾種:
通常訴訟程序:一般私權之糾紛均適用此程序,分為前述之第一審、第二審及第三審。
簡易訴訟程序: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(以下同)五十萬元以 下或民事訴訟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房屋租賃借貸、一年以下僱佣契約、票據、 合會等事件或當事人合意者,適用簡易程序。
小額訴訟程序:關於請求給付金錢、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者,適用小額訴訟程序。
人事訴訟程序:關於婚姻(離婚)親子收養關係、禁治產、死亡宣告事件,為人事訴訟事件, 其性質與通常訴訟程序不同,各有特別之規定。
其他訴訟程序:支付命令、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、公示催告等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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