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有保人能更生嗎?我是老闆能更生嗎?欠朋友錢能更生嗎?

 

答:
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: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

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,不因更生而受影響,

另第58條: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,

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,

得列席債權人會議陳述意見,

法院並會將債權人會議日期及更生方案內容通知前項之人。

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

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,

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,

前項所定數額,司法院得因情勢需求,以命令增減之,

因此只要你是每月營業額平均20萬元以內的老闆

都符合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條件。

例外如果你是股東,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

執行業務、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

檢察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,只要是以上身份

你即必需提報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方可聲請更生或清算,

消債條例亦沒有規定,僅限制金融機構之債權,

因此無論是別人欠你錢或你欠別人錢或者保證債務都要呈報予法院,

經由法律裁定來解決債務

 

 

相關網站:

 

http://www.cda.com.tw/

 

http://www.pcps.org.tw/

 

http://www.law-v.com.tw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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