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
何謂更生、清算?如何申請?

 

答:

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,

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

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,協調更生方案,

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,獲得重生機會。

 

「更生」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套償還計畫,

例如:每月還多少、還多久、還幾成按照自己能負擔起的能力,

經債權人會議,再經法院裁准後,開始履行承諾,

執行完畢,債務即一筆勾銷。

 

「清算」即簡易破產程序,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,

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,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,

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,

法院裁定清算後,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,

也屬被清算之財產,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
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,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5年,

可向法院聲請復權。總之債務人在利用債清法清理債務之前,

應慎重判斷此法之優劣,衡量是否依債清法處理債務問題,

雖然債務人可減免部分債務;但卻也加重其他義務與限制。

 

●向最大債權提出前置協商→取得協商不成立證明→

遞狀至法院聲請更生→更生程序開始→提出還款計劃書→

召開債權人會議→更生認可→公告→依還款計劃〈債權比例〉按時攤還

【註//程序當中可能:補正、陳報、異議、說明、訊問、出庭】

 

 

相關網站:

 

http://www.cda.com.tw/

 

http://www.pcps.org.tw/

 

http://www.law-v.com.tw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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