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聲請更生、清算之比較表

項目

更生

清算

適用對象

有固定收入來源

無固定收入者

適用債務

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

無欠債總金額規定,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

財產

債務人可保有財產,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

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

出庭應訊

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,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

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,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

共同債務人

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

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

職業

限制較輕,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,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

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,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(例如保險業務員、地政士、金融從業人員、外催公司催收人員、公司經理人等)

生活

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

1.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。
2.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。
3.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,限制出境。

註記

更生註記

清算註記

免責

履行完更生方案,即獲免責

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,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,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;反之,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,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。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,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。

罰責

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

不實之記載,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。
1.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。
2.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。
3.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相關網站:

http://www.cda.com.tw/

http://www.pcps.org.tw/

http://www.law-v.com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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