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聲請更生、清算之影響及各項生活限制

 

一、更生或清算對個人之社會聲譽及地位影響甚鉅。

有多達121項職務(例如保險業務員、地政士、金融從業人員、外催公司催收人員、公司經理人等)法律限制清算人不得充任或撤銷執照。此外,一般企業若得知應徵者或任職中之職員有更生或清算紀錄,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。再者,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,該案件將公告於法院、資訊網路或公報、新聞紙,法院審理過程中亦有多項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資訊須經公告之程序,對債務人之聲譽將造成負面影響。

 

二、更生及清算均係透過法院辦理,程序繁複自開始至終結順利約需六個月,倘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意見,恐需拖延更長時間。

※更生係向法院聲請,經調查、財產保全、裁定開始更生、申報債權、可決及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序。清算係向法院聲請,經調查、財產保全、裁定開始清算、申報債權、公告資產、變賣財產並予分配等程序。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,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。

 

三、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非經無擔保債權人全體同意,不得撤回。

※此外,法院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(現在及前二年變動狀況)、收入及必要支出(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)狀況、債權及債務總額,經審理後若發現債務人仍有相當的還款能力,裁定之更生方案與前置協商之還款方案可能差異不大。若聲請清算可能裁定不免責仍須繼續還款。

 

四、更生或清算在聯合徵信中心(聯徵中心)的註記較前置協商嚴重。

※為避免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又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,聯徵中心必須有適當的註記,一但債務人有此註記,幾無可能再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。縱使債務人的條件符合清算程序的規定,若積欠之債務僅幾十萬元,亦不建議聲請清算,為了幾十萬元債務之免責,換來長期的影響自己的信用紀錄及社會聲譽,並不值得。

 

五、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,以增加其還款能力。

※因生活費用過高失控,造成原有的還款能力減弱。消債條例第62條規定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,得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,使債務人在一定的生活費用下,能維持還款能力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。為何消債條例會有此條文的設計?很多債務人不能依約繳款係因生活費用過高沒有適當的控制。

例如奢華行為或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---賭博、買名牌服飾、上高級餐館、搭飛機、出國旅遊、住高級飯店等。很多繳款能力出了問題的債務人仍擁有汽車,甚至該汽車還有貸款,每月繳貸款外、尚需支付汽油費、停車費、稅費,合計至少1.5~2.0萬,出售汽車不但可還汽車貸款,還可減輕債務負擔,增加償還其他貸款的能力。因捷運的開發及汽油的漲價,汽油銷售量大幅滑落,一般的上班族大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,有還款困難的人更應節省開支改搭公車或捷運,或改以摩托車代步。

 

六、限制債務人住居地及出境。

消債條例第89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非經法院許可,不得離開其住居地;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,限制其出境。

 

七、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。

※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,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,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;反之,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,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。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,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。

 

八、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,有相當的還款能力但企圖以不實的方法聲請清算,能達到債務免責的目的?

※清算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

1.脫產、隱匿財產

2.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

3.隱匿、偽造或變造財務資料

4.故意於財產及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:

(1)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。

(2)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。

(3)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 

相關網站:

 

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0809015868

http://www.cda.com.tw/

歡迎致電洽詢 

每個案子都有不同案情透過對話更方便了解處理資訊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
    法律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