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聲請更生、清算之比較表
項目 |
更生 |
清算 |
適用對象 |
有固定收入來源 |
無固定收入者 |
適用債務 |
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|
無欠債總金額規定,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|
財產 |
債務人可保有財產,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|
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|
出庭應訊 |
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,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|
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,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|
共同債務人 |
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|
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、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|
職業 |
限制較輕,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,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 |
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,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(例如保險業務員、地政士、金融從業人員、外催公司催收人員、公司經理人等) |
生活 |
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|
1.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。 |
註記 |
更生註記 |
清算註記 |
免責 |
履行完更生方案,即獲免責 |
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,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,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;反之,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,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。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,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。 |
罰責 |
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|
不實之記載,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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